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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我們 About us

關於我們 About us


  • 源 起

    財團法人聞哲全人教育基金會,乃為紀念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李怡哲先生於2013年而設立的。秉持著李怡哲董事長對「教育」的重視,是故基金會以「教育創新‧助弱扶貧」為宗旨。

    李董事長所創辦的升望科技公司是以醫療器材為主要產業,生產出精密高端且正規的醫療器材以救助世人正是創辦人的理念。堅持服務「快」、市場需求「準」、品質控管「嚴」是升望產品的三大目標。升望更以專業、熱忱、誠信、創新為經營理念。用「心」做就對了,李董事長每每要求員工全心學習,投入產品的開發回饋市場。

    「教育與創新」一直是李董事長對自己的要求,他認為教育對人的一生影響甚巨,受教育才能長知識,有知識才能有思考力也才能產生創新力,來造福世界。因此,基金會的工作目標將以幫助「想讀書的貧困學子」、有創造力「想實現夢想的學子」及社會公益「弱勢團體」等三大主軸,協助其有一雙隱形的翅膀,築夢圓夢,讓青少年及青年成為有活力、能力與品格力的世界公民願景。

    感念怡哲創辦人~~對家庭的熱愛,對事業的鑽研,對朋友的熱情,對弱勢的相助,對助學的堅持,對社會的付出,對公益的努力,為紀念他豐富精彩卻又短暫的一生,學習他樂知天命卻又積極的態度,懷念他真摯誠懇的善心,延續他無限的慧命。做來不及做的事,完成來不及完成的使命,基金會將更加用心、更加細心基金會將打開燈火;為昏暗的角落帶來光明與溫暖

    董事長夫人 連素株女士 為繼承其先夫遺願 ,設立基金會的念頭一直縈繞在心中;前後蘊釀了五年之久,在大家齊心協力之下;終於在民國103年逐步落實,現在大家的同心協力下「財團法人聞哲全人教育基金會」定會枝葉茂盛、綠蔭成林,相信幸福會開枝散葉綿延,利益社會大眾。


    李怡哲 生平事略

    李怡哲先生於西元1961年南投縣竹山鎮鄉下,是純樸的務農之家。自小懂事,體會父母的辛苦,課後牽牛吃草,分擔農事,故深得人緣。但封閉的農村,單純無爭的鄉野,滿足不了求知若渴的他,國中畢業就離家求學,畢業於台南遠東工專電子科。.... 詳全文


  • 董事長 連素株的話

    董事長 連素株

    設立財團法人聞哲全人教育基金會是為實現李怡哲先生的遺願,延續其成立「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宗旨,落實「人各有智,築夢踏實,圓夢飛翔,幸福人生」。

    感恩李創辦人生前所做的長遠規劃,讓事業穩定,是故執行其「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正見。期盼其熱衷公益所做的點點滴滴,能成為子女的榜樣,後人學習的典範,透過基金會的運作發揚光大。

    醫療產業不僅要照顧病人也得照顧醫護人員,台灣第一個成功開發開刀房使用的吸煙筆是李怡哲先生驕傲的傑作,就是以醫病雙贏的健康安全為考量,祈祝世人都平安幸福順遂。

    在國際競爭趨於白熱化的當下,台灣競爭力也在衰退,醫療品質流於競價,不信任,各大醫院的醫生,護理師出走對岸或短缺,醫生不再是人人稱羨的行業,而是一件苦差事。台灣急需培養專業醫生和護理師,財團法人聞哲全人教育基金會未來將更積極的著手宣導醫療教育體系的重要性,並獎勵在醫療方面創新研究者。宣導「身體保健」的常識,豐富有品質的彩色人生!


    董事15人

    董事長: 連素株
    董 事: 林麗珍
    董 事: 連素惠
    董 事: 姚采旻
    董 事: 王志忠
    董 事: 陳碧蓮
    董 事: 郭美杏
    董 事: 許川濠
    董 事: 蔡 苓
    董 事: 王瑞惠
    董 事: 施春庭
    董 事: 樓正浩
    董 事: 黃淑貞
    董 事: 吳秀倫
    董 事: 陳茂鴻
  • 何謂全人教育

    全人教育一詞一方面取其全,意指整全、全備、完全;另方面重在人,強調教育的目的在人,重點在人,意義在人而非在識。

    一、 全人教育的源起

    全人教育學者 Ron Miller(1990) 提出全人典範的觀點,認為全人教育就是一種全人的世界觀(holistic worldview)。

    這種全人觀,本質上重「靈性」勝過重「物質性」。廣義來說,全人觀意味著人的「內在品質」,譬如:頭腦、情感、創造力、想像力、憐恤心、好奇心、尊重感,與實現自我的期望,這些內在品質有助於人類達到真正自我完成與社會和諧互動。

    這種重視靈性的全人教育觀,確認人生是有目標、有方向、有意義的。生而為人,我們的軀體和心靈都是深刻的、緊密的、不可分割的,緊緊「相連(connected)」於「宇宙」、「天」及自身的「社會文化」當中。

    在台灣,全人教育(holistic education)的理念,最早是由中原大學 所倡導,該校於四十週年(1995年)校慶時,揭櫫「中原四十、邁向全人」的大纛,並以「天、人、物、我」四大學習面,開展全人教育的思維與策略)。

    1999年教育部受到該校辦學方針的感召,提出「全人教育、溫馨校園、終身學習」作為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教育願景。

    至此,台灣教育界開始有一批學者及實務人士開始深入探究全人教育的學理與實踐基礎,並且陸續有相關的實驗學校開辦,例如台北縣森林小學、苗栗縣全人高級實驗中學、台中縣磊川華德福小學、宜蘭縣慈心華德福實驗學校等。這些實驗學校力求突破傳統升學的教育思維,強調「學生為主、共同參與及行動省思」的精神,來開展學生的多元智能,企盼能培育出全人的下一代。

    二、 全人的意義

    全人(holistic person)一詞就中文意義來解釋,是指完整的個人,是相對於半人或非人,但又與完美之人(complete man)不同。它正是透過批判半人或非人的過程,確立起全人的意義。

    就西文字義來解析,全人一詞的根源是取自希臘文的字源,holistic的holo是指將可看見的各部分彙集在一起,再加上一些看不見 ,但確存在的什麼,合併在一起。易言之,對人的認識或瞭解,實應將人視為一個大於各個可見部分的整體來看待,才能對人有真正、全面和完整性的瞭解。

    三、全人教育的意涵

    全人是指完整的個人,而全人教育是指充分發展個人潛能以培養完整個體的教育理念與模式。全人教育的意涵可藉由三個層面來析述:

    (一) 教育目標與原則方面

    是以學生為主體,並將學生視為完整的個體,是以充分發展學生潛能及培養完整個體為目標。

    (二) 教育內容與形式方面

    認為全人發展的範疇有德性、智能、體力、社群、美育、事業及情緒等,對於學生的學習內容必須加以統整,同時顧及思維與操作、觀念與實踐、分工與合作、欣賞與創作的學習過程。

    (三) 教育組織與資源方面

    教育單位必須統整行政結構與行政運作,以作為示範,並且提供師生所需的教學材料與行政資源。

    本資料原出處:《人文與社會》學報第一卷第九期
  • 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聞哲全人教育基金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全人教育為宗旨,業務範圍以新北市為主,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弘揚儒家思想教育,舉辦講座及相關課程。
    • 二、發放獎、助學金。經濟支援低收入戶及特殊事故急難學生或家庭度過難關,並教育學生及民眾正確的生活態度與互助的觀念。
    • 三、獎勵學子及相關人士文藝、音樂、醫藥、科學等創作發明。
    • 四、辦理義診、醫學教育觀摩及進行醫學相關研究,教育民眾保健知識。
    • 五、舉辦全人教育相關課程及講座,出版相關刊物與書籍、有聲書及光碟等。
    •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連素株女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二路116巷22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財產清冊。
    第 十一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及聞香講堂弘揚佛法教育之支出,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 十三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四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感謝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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